老板要求醉酒下属开车上高速双双获刑,法官:这些情况不开车也构成危险驾驶罪!
- 来源:扬子晚报
- 时间:2023-08-18 02:14:56
老板明知员工喝了酒,却让其开车送自己回家,结果在高速公路服务区被交警查获……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获悉,近日,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对这起危险驾驶罪案件作出判决,员工因醉酒驾车被判处拘役并处罚金,老板则因共同犯罪同样被追究刑事责任。法官提醒,在一些情况下,不开车的人也有可能构成危险驾驶罪!
高速上被查出醉酒驾驶,员工、老板双双获刑
今年3月4日下午五点左右,戴某因有急事要回安徽老家一趟,便给孙某打电话让其开车送自己。孙某称自己正在饭馆吃饭,还喝了点酒,戴某说见了面再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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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个小时后,戴某驾驶红色小轿车来到孙某住处,自称家中的事情非常着急。戴某让孙某开上半夜,下半夜再换自己开。当晚8点半左右,孙某驾车至沪武高速荷叶山服务区时,被执勤交警查获。
经血样抽取鉴定,孙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01.3mg/100mL,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标准。民警在讯问孙某过程中,得知戴某是其老板,更令人惊讶的是,孙某竟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。
近日,孙某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移送公诉机关审查起诉。公诉机关认为,戴某明知孙某饮酒仍将车辆交由其驾驶,应以危险驾驶共同犯罪追究刑事责任。
法院审理认为,孙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以及醉酒情况下开车,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。戴某在明知孙某当晚饮酒且无证驾驶的情况下,仍指使孙某驾驶机动车上路危害公共安全,与孙某一起成为危险驾驶罪的共同犯罪主体。
综合考虑两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坦白、认罪认罚等情节,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对两被告人判处拘役并处罚金。
法官:不开车也有可能构成危险驾驶罪
法官提醒,根据刑法共同犯罪理论,教唆他人犯罪或明知他人犯罪仍提供犯罪工具的,以共同犯罪论处。该案中戴某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共犯,同样会受到法律的制裁。
法官表示,除了该案中戴某的行为,在司法实践中,还有一些情况下不开车的人也有可能构成危险驾驶罪。比如,行为人明知驾驶员必须驾车出行,仍极力劝酒或者胁迫、刺激其饮酒,且饮酒后不给其找代驾的行为;以及车辆所有人明知驾车人已经醉酒且要求驾驶机动车时,仍将车辆交给驾车人驾车的行为等。
扬子晚报/紫牛新闻记者 万承源 通讯员 张飞飞
校对 徐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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